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9556号
原告:宜春市城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珠泉街道窑前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F6GFX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1388号***国际企业城A型研发生产厂房A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343949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了原告宜春市城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城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城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原告宜春市城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