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晟安电力有限公司

金晟安电力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2897号 申请执行人:金晟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颐和住宅小区鸿都大厦9层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5812156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晟安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4民初2064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款633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35251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以28115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718元,执行费884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