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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春华再生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4民初3619号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颐和住宅小区鸿都大厦9层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春华再生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章盖营污水处理厂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春华再生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2.00元(已减半收取),由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