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晟安电力有限公司

安徽电通成套电气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晟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5民初9152号 原告:安徽电通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金晟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颐和住宅小区鸿都大厦9层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电通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晟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电通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金晟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电通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电通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