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23736号之四
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594944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3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04189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1)京0113民初23736号民事裁定,以149
561.94元为限,冻结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光大银行的账户XXX。2022年4月28日,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光大银行的账户XXX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