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3148号
原告:潍坊艾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惠贤路2751号办公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园西区七号路科士达工业园研发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南惠贤路以西(宏力艾尼维尔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坊艾维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潍坊艾维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艾维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