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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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1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园西区七号路科士达工业园研发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26611U。
被执行人:浙***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路358号2幢1层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29891013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2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浙0421执2269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违约金335115元。经依法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现查明,本院在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浙042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浙***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5日作出(2020)浙0421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浙***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9)浙0421民初2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