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234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园西区七号路科士达工业园研发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刘程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016463XK,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汇龙街54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良。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士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0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鼎阳公司应给付科士达公司货款8024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负担诉讼费7316元。因鼎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科士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发现科士达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鼎阳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向鼎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鼎阳公司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鼎阳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到庭接受质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鼎阳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鼎阳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另案轮候查封了鼎阳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B×××××、苏B×××××号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电话告知科士达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鼎阳公司的财产线索。科士达公司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也未能提供鼎阳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笔录、委托执行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鼎阳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查封了鼎阳公司的车辆,暂未能控制到位。此外,本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科士达公司也未提供鼎阳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