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园西区七号路科士达工业园研发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26611U。
法定代表人:刘程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南惠贤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7736254T。
法定代表人:于奎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9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2日、2021年3月30日、6月15日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一宗,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该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2021年6月2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处进行现场调查,经询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受托人张文晰,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将被执行人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6、2021年6月30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受托人张文晰,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被执行人山东宏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泽
审判员  姜琪砚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雁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