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金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3568号
(2021)粤0306执恢325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26611U,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园西区七号路科士达工业园研发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刘程宇。
被执行人广州金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88153043Q,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2号(A1栋及地下停车库)408房。
法定代表人:刘林江。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金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历次受理案号为(2018)粤0306执3568号、(2021)粤0306执恢3253号。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2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9858.5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2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