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浮梁县分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浮梁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2民终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浮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向东,江西瓷都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浮梁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朝阳东大道2号(生态公园东侧第7幢二、三层03-06号)。
负责人:吴育青,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闻,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县城民福北路。
负责人:吴华,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红,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浮梁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新昌南路12号。
负责人:胡志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燕靓,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浮梁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朝阳中大道26号。
负责人:方学福,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贵云,浮梁县服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浮梁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浮梁县分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浮梁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2018)赣022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明本案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未查明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的事实,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导致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2018)赣022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8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纯华
审 判 员 舒振亚
审 判 员 徐文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金勇胜
书 记 员 涂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