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3民初4392号
原告: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委会第二、三、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7XM。
法定代表人: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杰,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艳芳,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3。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兆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