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9民初6848号
原告: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肖西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景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