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民初2174号之二
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02739351,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团镇大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吴干宽(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5584370,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肖**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邱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由江苏省鑫磊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安国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建超
书记员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