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民初7535号
原告:无锡市宝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02189881R,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西漳工业园西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伟,该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南,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5584370J,住所地苏州吴江同里镇同肖西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邱壑。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蒙,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宝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宝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市宝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宝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79.6元,由无锡市宝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