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泰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913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肖西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邱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蒙,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东,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常熟市泰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城花苑2幢B211。

法定代表人:吴健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泰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常熟市泰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常熟市泰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30元,由被告常熟市泰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建新

人民陪审员  钱惠芬

人民陪审员  徐建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