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9135号
申请人:常熟市泰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城花苑2幢B211。
法定代表人:吴健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肖西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邱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东,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蒙,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常熟市泰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申请人常熟市泰晶贸易有限公司反诉被申请人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泰晶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与此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建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