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91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泰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城花苑2幢B211。
法定代表人:吴健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肖西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邱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东,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蒙,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泰晶贸易有限公司反诉被申请人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苏0581民初91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与此价值相等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泰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泰晶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明志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毛建新
人民陪审员 钱惠芬
人民陪审员 徐建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