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菱空调(佛冈)有限公司

新菱空调(佛冈)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7741号
原告:新菱空调(佛冈)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联和村花山工业区东侧D厂房,法定代表人:谭小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汇四街10号601、701、801房,负责人:郑武军。
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法定代表人:莫永红。
原告新菱空调(佛冈)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新菱空调(佛冈)有限公司以被告向原告履行了货款支付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菱空调(佛冈)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菱空调(佛冈)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新菱空调(佛冈)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夏 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梦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