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2民初7726号
原告:洲名装饰(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渔门径大队(十三支沟西、汉丹铁路北)1栋4层1室MY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6233641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
原告洲名装饰(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洲名装饰(湖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洲名装饰(湖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洲名装饰(湖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洲名装饰(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