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1033号之一
原告:***,女,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银川市供销社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安康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兴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永通巷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兴夏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计7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