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81民初2451号
原告:青铜峡市某某公司。
被告:宁夏某某公司。
原告青铜峡市某某公司与被告宁夏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青铜峡市某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铜峡市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铜峡市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48元,由青铜峡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