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3167号
原告:***至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粒,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江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至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至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至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至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至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