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91民初2262号
原告:靖江市城市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87813943X,住所地靖江市靖城江平路27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039775394,住所地泰州市高新区泰州大道398号。
负责人:***。
原告靖江市城市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靖江市城市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城市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计84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