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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翔源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百申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盘锦广利达电气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盘锦广利达电气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庆华谊电气工程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604民初977号之一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源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槐路1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庆市百申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荣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盘锦广利达电气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产业三区新荣路1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盘锦广利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兴隆台区工业开发区1-4-1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大庆华谊电气工程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晓东街。
法定代表人:李勤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翔源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百申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盘锦广利达电气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盘锦广利达电气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庆华谊电气工程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6元,减半收取73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83元,由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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