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执6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责任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嘉盛庆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占领,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侯振弟,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第三人:大庆华谊金鹰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第三人:大庆华谊电气工程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第三人: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二大队),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第三人: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十一大队),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大庆嘉盛庆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1日向第三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嘉盛庆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大庆华谊金鹰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390元;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嘉盛庆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大庆华谊电气工程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3200元;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嘉盛庆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二大队)的到期债权380166.93元;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嘉盛庆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十一大队)的到期债权4028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