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泰天成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1民初2191号
原告:***,男,汉族,1936年9月6日出生,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贺,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衡,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河南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829号(河东路17号)商务楼四楼。
负责人:王颜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玉,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路南市水利局办公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12226898。
负责人:范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海***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海***电子有限公司、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计10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闫红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韩飞
书记员臧晓倩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