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泰天成电子有限公司

河南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很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402民初2822号
原告河南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829号(河东路17号)商务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颜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玉,系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很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中段57号。
法定代表人梁铁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海***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很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海***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海***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