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地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地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北东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9)***字第013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4311.79元,其中本金2370905元、利息800769.79元(利息按时间与金额分段计算,暂时计算至2020年5月10日)、仲裁费38139元、执行费344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数额依据被执行人实际迟延履行期间进行计算。同时,以该数额为限,对被执行人采取本裁定第一项所列执行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