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5631号 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地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地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23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23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