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526财保340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万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万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提示:申请人可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续行保全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