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863号之一
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临海工业园配套区*****02卡商铺01卡位。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熙,广东泓业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人山,广东泓业正***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思博立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思博立美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2020年5月13日,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7元,由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长 郭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艺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