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某某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9504号
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传盛东方名都10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人山,广东泓业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熙,广东泓业正***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被告:中山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中山市***********(以下简称***城乡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人山、黄正熙,被告***住建局、***城乡建设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住建局、***城乡建设中心连带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97862.7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797862.7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付完毕本金之日止);2.***住建局、***城乡建设中心连带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7508.14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77508.14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付完毕本金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中山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承包了中山市***********(以下简称“项管中心”)发包的中山市*********河桥梁工程及中山市***和泰十二小区同和西路道路工程,并按照合同全部施工完成且均通过项管中心验收合格。项管中心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天工公司工程款797862.7元及77508.14元。因**公司与天工公司存在债务关系,经协商,2020年2月28日,天工公司将其对项管中心的债权转让给**公司,随后并向项管中心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然而项管中心至今仍未履行其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司提起诉讼。
***住建局辩称,1.本案适格的主体为***住建局,***城乡建设中心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2.**公司不认可***住建局委托中介机构作出的结算审核书,双方未明确对余下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公司以合同价2659542.33元减去已收取的工程款1861679.63元,得出***住建局尚欠工程款797862.7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应当按照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出具的结算确认书确认审定的金额2321096.52元进行结算;4.***住建局已向**公司支付了1861679.63元,按照中新公司审定的金额2324096.52元计算,***住建局尚欠工程款462416.89元;5.**公司在诉求二中主张拖欠工程款77508.14元系属于***和泰村十二小区同和西路道路工程的工程款,但**公司在2018年2月8日向***住建局发出收取工程尾款函中提出,确认该工程只收取尾款67990.24元,且在函中也未表示收取的时间;6.**公司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住建局支付利息,但根据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78.2条的约定,***住建局不用支付利息,因此**公司要求***住建局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城乡建设中心辩称,与***住建局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2018]15号《关于撤销中山市***********的通知》,决定撤销中山市***********,其工作职能划归***住建局。
2014年11月20日,项管中心与天工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载明,项管中心将位于中山市******的中山市***和泰十二小区同和西路道路工程发包给天工公司施工。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日,合同总价为1400591.69元。合同还就其他事宜进行约定。2018年2月8日,天工公司向项管中心发出关于收取中山市***和泰十二小区同和西路道路工程尾款的函,天工公司在该函件中确认同和西路道路工程的总造价为1400591.69元,结算价为1550169.07元,已收款1472660.62元。现天工公司同意按1540650.86元作为同和西路道路工程的结算价,尾款只收取67990.24元。同日,项管中心盖章确认按1540650.86元作为同和西路道路工程的结算款。
2016年7月26日,项管中心与天工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载明,项管中心将位于中山市*********的***和穗大道中心河桥梁工程发包给天工公司施工。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天。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合同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2659542.33元。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核实且相关资料完备,建设单位认可的30%支付工程款。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完整时支付至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70%,工程结算审定后支付至工程承包合同价的95%,余款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5%,待保修期届满后支付(无息)。逾期支付工程款,不计利息。工程变更按以下方法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1.桩基础工程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2.由于非承包方原因,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所作的工程修改、变更,依据工程变更签证,由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经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增减工程均按原中介预算的计价依据、信息价等方式计算出总价,经建设单位确认,再按中介价与中介预算价下浮比例折算执行。变更、修改设计的工程内容,施工单位不得拒绝承担,所增减工程的工程量不超过中标工程量的10%,工期不作调整,如因设计、规划调整变更等原因,招标人有权调整招标范围和内容。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合同还就其他事宜进行约定。2017年8月16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
2018年1月17日,中山市方圆建设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经中山市********择优选取,中选***和穗大道中心河桥梁工程-造价咨询的中介服务项目。2019年7月5日,方圆公司对***和穗大道中心河桥梁工程作出的结算审核(档案号:方圆造[2018]0024号)。方圆公司审核后,确定***和穗大道中心河桥梁工程结算造价为2418318.31元。同年7月20日,天工公司就***和穗大道中心河桥梁工程的结算审核向项管中心回复,认为方圆公司的结算审核结果,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原则、营改增税制原则、材料调差原则,未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故天工公司对方圆造[2018]0024号的结算审核不予确认。
2020年4月9日,中新公司经中山市********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为***和穗大道中心河桥梁工程-结算审核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同年4月23日,中新公司作出结算审核(创达中山造[2020]0079号),确定***和穗大道中心河桥梁工程的工程总价为2324096.52元。创达中山造[2020]0079号结算审核中核减(增)原因分析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显示,···3.由于设计变更,增加回填土方(外购土,预留2条宽5米深度2.5米引水沟)工程量890.1m³,挖土外运工程量890.1m³,牛腿混凝土C30工程量4.38m³,二级螺纹钢Φ12-14工程量0.149t等相关费用;4.根据施工图会审,取消连系梁、审核扣减混凝土连系梁工程量13.82m³,二级螺纹钢Φ16-25工程量0.826t,连系梁钢筋Φ10以内工程量0.283t,连系梁混凝土模板工程量67.84㎡等相关费用;···7.本工程延期天数为100天,延期赔偿费为26595.42元,误期赔偿额占合同价款的1%,根据合同规定,误期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审核时审减结算造价26595.42元。创达中山造[2020]0079号其余核算与方圆造[2018]0024号结算审核一致。天工公司对创达中山造[2020]0079号结算审核亦不予确认。
2020年2月28日,天工公司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载明,因天工公司拖欠**公司借款950000元无力偿还,**公司同意以天工公司承包施工的***和穗大道中心河桥梁工程未结工程款约800000元及中山市***和泰十二小区同和西路道路工程的77508.14元作为天工公司清还**公司的借款950000元,前述未结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均由**公司承受。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天工公司须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管中心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书,并无条件的协助**公司办理所有结算工程款手续。协议书还就其他事宜进行约定。随后,天工公司向项管中心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项管中心,其已将***和穗大道中心河桥梁工程及***和泰十二小区同和西路道路工程未收工程款本金及违约金(若有)债权转让给**公司。
庭审中,**公司确认,***和穗大道中心河桥梁工程已收工程款1861679.63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工公司与项管中心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因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项管中心,将其工作职能划归***住建局的决定,故项管中心的义务应由***住建局承担。又因天工公司将***和穗大道中心河桥梁工程、中山市***和泰十二小区同和西路道路工程未结算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公司,且天工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已告知项管中心,故**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有权在本案中主张权利。
关于中山市***和泰十二小区同和西路道路工程未结工程款。因天工公司在向项管中心发出关于收取中山市***和泰十二小区同和西路道路工程尾款的函中同意按1540650.86元作为同和西路道路工程的结算价,尾款只收取67990.24元,项管中心亦予以确认,故中山市***和泰十二小区同和西路道路工程未结工程款为67990.24元。
关于中山市*********河桥梁工程的未结工程款。天工公司对方圆公司作出结算审核不予确认后,中山市********又委托中新公司对***和穗大道中心河桥梁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在中新公司出具的创达中山造[2020]0079号结算审核中,对固定总价合同、营改增税制、材料调差及增减工程量均作出说明,故本院对中新公司出具的创达中山造[2020]0079号结算审核予以采信,确认中山市*********河桥梁工程总造价为2324096.52元。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中山市*********河桥梁工程已支付工程款1861679.63元,故中山市*********河桥梁工程尚有462416.89元工程款未支付。
关于利息。因天工公司与项管中心在中山市*********河桥梁工程的建设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不计算利息,故对**公司要求支付该部分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山市***和泰十二小区同和西路道路工程款,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本院认为以67900.2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为宜。
关于***城乡建设中心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山市*************,将其工作职能划归***住建局,故项管中心的义务应由***住建局承担,**公司要求***城乡建设中心承担本案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990.24元并支付利息[以67990.2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2416.89元;
三、驳回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7元,由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4元,被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4143元(该款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原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