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9481号
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永益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60号传盛东方名都10卡(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诉被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中山市******民委员会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