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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1859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69号传盛东方名都1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2128971Q。 法定代表人:***。 ***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11605.9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本院对被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账号为1380********的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1111605.93元,故对冻结被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应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185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账号为4400********的银行存款1111605.93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