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1859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69号传盛东方名都1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2128971Q。
法定代表人:***。
***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11605.9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本院对被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账号为1380********的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1111605.93元,故对冻结被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应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185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账号为4400********的银行存款1111605.93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