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3民初1883号
原告:湖南湘江力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轲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湘江力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诉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
力拓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力拓公司货款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088元。所持事实和理由:***公司与力拓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力拓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但***公司至今尚欠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力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中的仲裁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视为无效,但双方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供方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由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闵海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孟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