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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湘江力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3民初1883号

原告:湖南湘江力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轲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湘江力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诉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

力拓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力拓公司货款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088元。所持事实和理由:***公司与力拓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力拓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但***公司至今尚欠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力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中的仲裁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视为无效,但双方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供方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由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闵海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孟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