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3民初1320号
原告:湖南湘江力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柳****。
法定代表人:易岳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以东、出口加工区以北佳海产业园**厂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徐轲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江力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江力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湘江力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江力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湘江力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廖龙芝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