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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南庄科美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民初2929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科美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湖涌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91152237U。
法定代表人:廖佩勤。
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以东、出口加工区以北家海产业园8#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2770355X1。
法定代表人:徐轲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科美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科美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科美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科美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7元,财产保全费1113元,合共2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育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潘敏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