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丹巴赫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财保101号
申请人: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以东、出口加工区以北佳海产业园8#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2770355X1。
法定代表人:徐轲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杨,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二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63893622。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
申请人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249.8906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9.89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慧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 欢
书 记 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