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执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站经济发展园区A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圆、钱晨冰,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孙旭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调字第001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7)冀069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6执19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瑞杰
审判员 唐有才
审判员 李伟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