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1民初1823号
原告: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站经济发展园A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6602B。
法定代表人:胡文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圆,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晨冰,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远泉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1468632N。
法定代表人:王根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72元,撤诉后减半收取9,836元,由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秋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