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财保22号
申请人: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6602B,住所地无锡市南站经济发展园A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晨冰,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圆,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P6H1QXK,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A3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DANIELISIDORKIRCHERT,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或财物采取保全措施。该仲裁委员会依法提交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辖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本案财产保全交由本院办理。申请人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保全期限以法律规定的最长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耿 苗
书 记 员 汪敬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