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江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圆,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iv>
法定代表人:DANIELISIDORKIRCHERT。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航电液伺服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沪贸仲裁字第121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沪贸仲裁字第1210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军
审判员 邓光扬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