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103民初582号
原告: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小区2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76972766K(2-1)。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娟,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新物业)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新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张艳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新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9136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达新物业系物业服务企业,自2013年4月15日起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65号哈尔滨市远东商务中心提供物业服务至今,***系长江路65号远东商务中心6-10号业主,其房屋面积1129㎡。达新物业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65号哈尔滨市远东商务中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达新物业为***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3元/㎡/月。***作为业主享受了达新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没有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达新物业多次催缴上述物业管理费,但***至今未支付。
***未出庭,亦未答辩。
达新物业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物业管理合同、房产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达新物业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65号哈尔滨市远东商务中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自2013年4月15日起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65号哈尔滨市远东商务中心提供物业服务至今,***系长江路65号远东商务中心6-10号业主,其房屋面积1129㎡,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3元/㎡/月。***作为业主享受了达新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没有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达新物业多次催缴,但***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达新物业与哈尔滨市远东商务中心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对达新物业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913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8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汉
人民陪审员 冯 然
人民陪审员 宋淑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