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2701民初816号
原告:***,女,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以赔偿款已赔付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沈洪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昭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