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27民终2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90号宏光大厦A栋7层A号。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婷,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鑫(与***系母女关系),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上诉人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20)黑270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婷,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20)黑270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财产损失;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20)黑270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家里地板被水浸泡的原因是被上诉人家里无人居住,返水后没有及时处理,是被上诉人自身原因导致扩大损失,该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二、上诉人不存在不作为,物业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提供服务,没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维修后被上诉人也满意,疏通后被上诉人也满意,疏通后试验可以下水,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派去的工人离开,双方单次服务已经终止,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检查返水原因,而一审提出上诉人没有检查返水原因的理由与当时事实不符,所以该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辩称,房屋无人居住与公共管道堵塞返水没有关系,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对公共设施的检查、维修、维护的义务。我们的房屋一个月返水三次我们一直要求物业公司检查返水原因,但是物业公司一直推脱,让我们自己找相关部门处理。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480.00元;2.诉讼费由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4日,乔文超、李秀丽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的***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将坐落于加格达奇区民悦园小区A11号楼三单元202室房屋卖给***。加格达奇区民悦园小区A11号楼四单元202室房屋卫生间分别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2月24日发生返水,后经加格达奇区房产局进行维修。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
另查明,加格达奇区民悦园小区A11号楼三单元202室房屋与加格达奇区民悦园小区A11号楼四单元202室房屋为同一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返水的原因,根据双方所述及相应证据可确定是下水管道堵塞所致。关于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任,虽然不能要求物业公司对下水管道全天候管理,但其作为物业服务机构对其管理的小区的公共设施负有维护、维修义务,第一次返水后,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仅帮助业主找人进行疏通,而未进行其他诸如维修、对相应业主进行提醒等工作,对后续两次返水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关于***的损失,根据返水后房屋被浸泡的程度,本院对其主张的8480.00元依法予以确认。关于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数额,根据其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其承担3000.00元。关于***的其他损失,因损失系管道堵塞造成,故其应向造成管道堵塞的人员主张。关于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返水系公共管道出现问题是房屋建筑结构导致,是排水管设计问题,是建设单位的问题,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的抗辩意见,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没有缴纳2019年至今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抗辩意见,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返水系公共下水管道堵塞所致,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机构对其管理的小区的公共设施负有维护、维修义务。管道堵塞返水与***家是否有人居住无必然因果关系。发现返水后,***及时联系了物业,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仅帮助其找人进行疏通,对后续连续返水并未查找原因或提示业主。房屋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返水而遭受的损失并非***自身原因造成,亦不存在其行为不当扩大损失。综上,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酌情支持其承担***房屋被浸泡的损失30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玉彬
审 判 员 邹丽平
审 判 员 冯志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武冬梅
书 记 员 田 雪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