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联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分公司、上海联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1937号
原告: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76972766K。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联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300854008M。
负责人:王秀娟
被告:上海联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814424XK。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分公司、上海联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交纳公告费,原告在该期限内未交纳。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故原告负有足额预交公告费的义务,原告只有在完整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取得进行诉讼的权利,其拒交公告费是拒绝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对诉权的放弃,使诉讼无法继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贲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