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民终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滨,加格达奇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90号宏光大厦A栋7层A号。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20)黑2701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楼道内放置的物品起火,发生火灾,导致***住院治疗,该放置物品的管理者***因管理不当,应对该火灾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张其放置物品系垃圾,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清理造成火灾,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放置物品系垃圾,亦未提供此次火灾系第三人造成以及***住院治疗与此次火灾无关的证据,故一审认定***对***的住院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其在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票据原件,对其因治疗火灾产生的医疗费应予支持。
***系精神类残疾,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并无诉讼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并未参加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20)黑2701民初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00元,退回***、***各50.00元。
审判长  邹丽平
审判员  郭志川
审判员  王云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武冬梅
书记员郭尧
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
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
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
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
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