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民终3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90号宏光大厦A栋7层A号。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理人:张风芝(系***母亲),女,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玉海(系***哥哥),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上诉人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21)黑270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达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丽平
审 判 员 王云涯
审 判 员 王利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武冬梅
书 记 员 郭 尧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