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04民初811号
原告:***,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401号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龙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龙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450元。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3月4日入职龙旗公司,岗位为资源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2年7月22日,龙旗公司以***违反入职时签订的承诺函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龙旗公司又以被单位开除会对***造成不利影响为由,让***签署离职报告。***认为,龙旗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解除,且系龙旗公司违法解除,故龙旗公司应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10,290元为基数支付赔偿金。
龙旗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龙旗公司从未向***送达任何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亦未通过邮件、快递等任何方式向***送达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2年7月22日,***因个人发展原因向龙旗公司提出离职,并经过龙旗公司内部审批,全部走完了离职流程,龙旗公司已按照法律要求为***出具了离职证明,并办理了退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8月8日正式合法解除。***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主动申请离职并填写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的意思表示具有明确的认知,应当承担这一行为产生的后果,因此龙旗公司无需向***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20年3月4日进入龙旗公司从事资源开发工程师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20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
***于2022年7月22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在“离职原因”栏填写:预计离职日期2022年8月8日,原因为“个人发展”。
龙旗公司为***办理了2020年3月4日至2022年8月8日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于2022年9月22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龙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450元。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徐劳人仲(2022)办字第2726号裁决书,对***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即为本案。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员工离职申请单》、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情况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为证明其主张,***另向本院提交:
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由于您违反了入职时签订的《员工履历表》中的承诺函,按照承诺函中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决定于2022年07月22日解除你与公司在2022年03月0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你的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07月22日,请在此日期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工资结算至2022年07月22日(按实际考勤结算),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至2022年07月。”***表示,人事于2022年7月22日向***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要开除***,理由是***在入职时填写的《员工履历表》中未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信息,主要是没有填写配偶信息,后审计发现***配偶在竞争公司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公司)担任中层,当时***一点主意也没有,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直属领导也帮忙向公司求情,最后公司决定让***主动离职,当时***觉得“从开除到求情还是算一个蛮好的解决方法”,那时候不懂劳动法,也没有人沟通,人事表示如果被开除,将影响下一份工作,如果现在签字主动离职,还可以得到年假及调休,离职日期计算至2022年8月8日,也不需要***自己跑离职流程,另外安排同事办理,在人事的软磨硬泡下***才签署了《员工离职申请单》,人事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收回,系***拍照存留。***另表示,其配偶在华勤公司只是普通员工,其在龙旗公司面试时就已向直属领导汇报过配偶情况,且在面试材料中填写过,故未在入职时候的《员工履历表》中填写配偶信息,只填写了父母信息。
2、2022年7月23日***直属领导常某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常某“你这个事不是他们举报的,确实是公司统一查的,按***说法,老杜6月份就要求了”“我知道,都是这么多年同事,出现这样的事情,我心里也不舒服。”“我也不是为公司说话,这次的原因,也不你想的找借口裁员,确实就是因为查到你老公在华勤股份挺多,认为是高层核心人员。”庭审中,双方确认“老杜”就是龙旗公司法定代表人***。
3、2022年7月22日龙旗公司前员工邓某与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邓某“***是我认识二十多年的好友,她老公晏某在华勤,她从头到尾包括入职信息更新都是正常写的,不能说故意隐瞒”“帮忙协调下,真不行让她离职可以,但好歹帮忙申请个N+1,她工作也都是尽心尽力的”“包括她入职时***和***,还有之前转你这边都面试过,她是和我说都正常反馈的”。常某“这么快你都知道了,我协调了啊,都找到老板了,这是原则性问题,公司制度问题,没搞定”。
证据2、3证明系龙旗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而非***主动离职。
龙旗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表示的确提前制作好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夹在人事本子里,被***看到并拍了照,从未向***送达过,当时人事提供了两个方案让***选择,经过商量***最终选择了主动离职;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采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因***无法提供原件,在龙旗公司否认向***送达的情况下,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3,因龙旗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及解除原因。***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7月22日由龙旗公司单方解除,但如前所述,***并未提交真实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证明,而其与直属领导以及直属领导与案外人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证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最终方式,故本院对***的主张难以采纳。龙旗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8日因***辞职而解除,有《员工离职申请单》予以佐证,***虽称《员工离职申请单》系在人事劝说下填写,但也承认当时觉得“从开除到求情还是算一个蛮好的解决方法”,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清楚知晓解除原因的情况下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本院采纳龙旗公司主张,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8日因***辞职而解除。因此,***要求龙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